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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in committed Jul 27, 2024
1 parent 96b1737 commit 02d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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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changes: 31 additions & 0 deletions docs/lease-zhtw.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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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Up @@ -161,3 +161,34 @@ leaseEndDay: "{::nomarkdown}_________{:/}"
: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第十六條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1.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1.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1.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1.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1.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1.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1.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1.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 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1.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 得不先期通知:
1.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1.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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