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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应用物联网用户界面组件库(IoT UI)软件通用公共许可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指IoT UI组件库通用公共许可协议第一版。 “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本软件”指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设计与开发的,用于构建iot用户界面的软件。如开发者将本软件用于其他用途,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软件”指任何在本协议保护下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
“被许可者”指每个基于本协议获得许可的主体,被许可者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不得为手机生产制造商,被许可者以下简称为“贵方”。
“源码”指由我司编写的本软件的最原始的代码。
“目标码”指基于源码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代码。 “修改”作品指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软件作品全面的或部分的修改行为,有别于制作副本。所产生的作品称作原作品的“修改版”,或“基于”原作品的作品。 “受保护作品”指本软件或其派生作品。 “复制”作品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
“发行”作品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
“传播”作品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翻译”作品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转发”作品指使第三人能够制作或者接收副本的行为。仅仅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用户交互,没有传输副本,则不算转发行为。 一个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的交互式用户界面应具有便捷而醒目的可视化特性,包括但不限于:(1)显示适当的著作权声明;(2)告知用户无法向其提供关于适销性、特殊目的之适用性、未侵权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等免责声明,贵方可以在本协议约束下转发该作品,及提供查看本协议副本的途径。如果该界面提供一个命令列表,如菜单,其表项应符合上述规范。
二、源码 “标准接口”指针对某种编程语言设定的接口中为开发者广泛使用的接口。 可执行作品中的“系统库”不是指本软件的整个软件,而是涵盖此等内容:(a)以通常形式与主部件打包到一起,但并非主部件的一部分,且(b)仅为和主部件一起使作品可用或实现某些已有公开实现源码的接口。“主部件”在这里指可执行作品运行依赖的操作系统(如果存在)的必要部件(内核、窗口系统等),生成该作品的编译器,或运行所需的目标码解释器。 目标码形式的作品中“相应的源码”指所有修改的作品及生成、安装、运行(对可执行作品而言)目标码所需的源码,包括控制上述行为的脚本。但其中不包括系统库、通用工具、未修改直接用于支持上述行为却不是该作品一部分的通常可得的自由软件。例如,相应的源码包含配合作品源文件的接口定义,以及共享库和作品专门依赖的动态链接子软件的源码。这里的依赖体现为频密的数据交换或者该子软件和作品其他部分的控制流切换。 相应的源码不必包含那些用户可以通过源码其他部分自动生成的内容。 源码形式作品的相应源码即其本身。
三、许可形式及内容
1.被许可者在中国大陆境内,获得本软件作品的非排他的、免费的、可撤销的许可。
2.被许可者可以使用、复制、分发、分许可本软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
3.本协议的一切授权都是对本软件的著作权而言的。
4.许可期限为:自 2018 年 12 月 07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07 日止。
四、转发完整副本
贵方可以通过任何媒介发布其所接收到的本软件的完整源码副本,但需满足以下条件:醒目而恰当地公开每一个源码副本;完整地保留关于本协议及按第七条加入的非许可性条款;完整地保留免责声明;给接收者提供本协议。贵方不得向接受者收取任何费用。
五、转发修改过的源码版本
贵方可以源码形式转发基于本软件的作品或修改的内容,除满足第四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a)该作品必须带有醒目的修改声明及相应的日期。 b)该作品必须带有醒目的声明,指出该作品是在本协议及任何符合第七条的附加条件下进行发布。
c)必须按照本协议将该作品整体向想要获得许可的任何第三方授权,本协议及符合第六条的附加条款适用于整个作品,及其可分割的每一部分。本协议不允许以其他形式授权该作品,但如果贵方收到我司的另行许可则另当别论。 d)如果该作品有交互式用户界面,则其必须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
六、以非源码形式转发
贵方可以如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那样以目标码形式转发受保护作品,同时在本协议规范下以如下方式之一转发机器可读的对应源码: a)目标码通过实体产品(涵盖某种实体分发媒介)转发时,通过常用于软件交换的耐用型实体媒介随同转发相应的源码。 b)目标码通过实体产品(涵盖某种实体分发媒介)转发时,伴以具有至少三年且与售后服务等长有效期的书面承诺,给予目标码的持有者:(1)包含产品全部软件的相应源码的常用于软件交换的耐用型实体媒介;或者(2)通过网络免费获得相应源码的途径。 c)单独转发目标码时,伴以提供源码的书面承诺。本选项仅在贵方收到目标码及b项形式的承诺的情况下可选。 d)通过在指定地点提供目标码获取服务的形式转发目标码时,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式提供对等的源码获取服务,不得额外收费。贵方不得要求接收者在复制目标码的同时复制源码。如果提供目标码复制的地点为网络服务器,需要向接受者提供源码的获取路径。
e)通过点对点传输转发目标码时,需明确告知其他节点目标码和源码在何处以d项形式向大众免费提供。 “安装信息”对面向用户的产品而言,指基于修改过的源码安装运行该产品中的受保护作品的修改版所需的方法、流程、认证码及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保证修改过的目标码不会仅仅因为被修改过而不能继续工作。 根据本条发布的源码及安装信息,必须以公共的文件格式(并且存在可用的空开源码的处理工具)存在,同时不得对解压、阅读和复制设置任何密码。
七、附加条款
“附加许可”用于补充本协议,以允许一些例外情况。符合所适用法律的对整个软件适用的附加许可,应该被视为本协议的内容。如果附加许可作用于软件的某部分,则该部分受此附加许可约束,而其他部分不受其影响。 当贵方转发本软件时,贵方可以选择性删除副本或其部分的附加条款。在贵方拥有或可授予恰当著作权许可的受保护作品中,贵方可以在被许可者添加的材料上附加许可。 尽管已存在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对被许可者添加到受保护作品的材料,贵方可以(如果贵方获得该材料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如下条款补充本协议: a)表示不提供保证或有超出十三条的责任。 b)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适当的法律声明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声明或创作印记。 c)禁止误传材料的起源,或要求合理标示修改以别于原版。 d)限制以宣传为目的使用该材料的作者或授权人的名号。 e)降低约束以便赋予在商标法下使用商品名、商品标识及服务标识。 此外的非许可性附加条款都被视作第十条所说的“进一步的限制”。如果贵方接收到的软件或其部分,声称受本协议约束,但补充了这种进一步的限制条款,被许可者可以将其删除。如果某许可协议包含进一步的限制条款,但允许通过本协议再授权或转发,被许可者可以通过本协议再授权或转发加入了受前协议管理的材料,被许可者也可以删除该限制条款。 如果贵方根据本条向本软件添加条款,贵方必须在相关的源文件中加入对应的声明,或者指出查看源文件的途径。 附加条款,不管是许可性的还是非许可性的,可以以独立的书面协议出现,也可以声明为例外情况,两种做法都可以实现上述要求。
八、终止授权
1.除非在本协议明确授权下,贵方不得传播或修改未授权的作品。其他任何传播或修改未授权作品的企图都是无效的,并将自动中止贵方通过本协议获得的权利(包括第十一条中提到的专利授权)。 2.当贵方不再违反本协议时,贵方从特定版权持有人处获得的授权恢复:(1)暂时恢复,直到版权持有人明确终止;(2)永久恢复,如果著作权持有人没能以合理的方式指出贵方的侵权行为。 3.如果贵方第一次收到了特定著作权人关于贵方违反本协议(对任意作品)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后30天内改正,那贵方可以继续享此有授权,若贵方在收到通告后30天内未纠正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则通过本协议获得的权利自动中止
九、持有副本无需接受协议
贵方不必为仅接收或运行本软件而接受本协议。类似的,仅仅因点对点传输接收到副本引发的对受保护作品的辅助性传播,并不要求接受本协议。但是,仅本协议可以授权贵方传播或修改任何受保护作品。如果贵方不接受本协议,却传播或修改本软件作品,则视为侵犯本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一旦修改、复制和传播本作品,就自动表明贵方接受本协议。
十、对下游接收者的自动授权
当贵方转发本作品后,接收者自动获得来自我司的初始授权,依照本协议可以运行、修改和传播本作品。但贵方需要求第三方接收者遵守该协议。 当被许可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则各收到作品副本方,均获得被许可者享有或可以如前段所述提供的对该软件作品的授权,以及从被许可者处获得并拥有相应的源码的权利。 贵方不可以对本协议所授权利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例如,贵方不可向下游被许可者索要授权费或版税,也不得申请著作权登记,或就行使本协议所授权利征收其他费用;贵方不得以制作、使用、零售、批发、引进本软件或其部分的行为侵犯其任何专利为由就本软件发起任何诉讼(包括交互诉讼和反诉),。
十一、专利
“贡献人”指通过本协议对本软件的派生作品进行使用认证的著作权持有人。授权作品成为贡献人的“贡献者版”。 每位贡献人授予被许可者中国大陆范围内的非排他的专利许可,以制作、使用、零售、批发、引进,及运行、修改、传播其贡献者的内容。被许可者不得就本软件或者软件在任何国家或区域申请任何专利。 以下“专利许可”指专利权人依专利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不得以专利许可的方式限制下游被许可者对保护作品的使用。
如果根据一项事务或安排,抑或与之相关,被许可者转发某受保护作品,或通过促成其转手以实现传播,并且该作品的接收方授予专利许可,以使指?可以使用、传播、修改或转发该作品的特定副本,则此等专利许可将自动延伸及每一个收到该作品或其派生作品的人。 如果某专利在其涵盖范围内,不包含本协议专门赋予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禁止行使或以不行使为前提,则属于“歧视”行为,被许可者不得以专利许可的方式歧视任何一方,包括我司及下游被许可者。
本协议的任何部分不应被解释成任何暗含的授权。
十二、本协议的修订版
我司会不定时发布本公共许可协议的修订版。修订版将秉承当前版本的精神,但对问题或事项的描述细节不尽相同。 每一版都会有不同的版本号,如果本软件指定其使用的公共许可协议的版本或任何更新的版本,则贵方需要遵守该版本或者任何更新版本的条款。如果本软件没有指定协议版本,则贵方可以选用我司发布的任意版本的通用公共许可协议。
十三、免责声明与责任限制
本软件、文档及内容按现状提供,我司不提供任何保证。我司对以下方面亦不提供任何明示和暗示的陈述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殊目的之适用性及未侵权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对于如下情形的陈述和保证:(1)本软件将满足贵方的特定需求;(2)本软件将不间断的,及时的,安全的或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提供;(3)贵方使用本软件的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是准确或可靠的;或(4)作为软件的一部分的任何代码的任何缺陷或错误都将得到更正。
使用本软件、文档和内容的所有风险全部由被许可者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我司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软件、文档或内容而造成的任何必然、偶然、间接、特殊、惩罚性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商业信息损失或其他罚款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我司已知可能发生该等损害时也不例外。我司亦不会对被许可者的任何错误或非法使用我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性能或功能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适用法律及管辖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许可协议任一方都可以向我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版权所有(C)<2018>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协议版本为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