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英语:Freedom of speech),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或他人报复。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
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传播资讯或者思想的行为。然而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过去直至今日都是通过博弈或争取得来的,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特别是破坏性的攻击、粗俗的内容一般不会被社会容忍,例如发表诽谤中伤、猥亵、威胁伤人、煽动仇恨或者侵犯版权和隐私等言论或者资讯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会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一般的民主政体基于公益和保护人权都以宽容开放为基调,但在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极高或是不公平,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确认言论自由的基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亦显示出了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人权法》中亦确认言论自由为一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人人有权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见及主张”及“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表主张和意见,此项权利包括寻找、接收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国界。”第19条亦指出,这些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行使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响。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指:
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今天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公认。这项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第9条中得到体现
言论自由的概念最早可以回推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式民主思想。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言论自由思想,则侧重于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 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 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 岂不遽止?然犹防川: 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 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白话译文
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 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拆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 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这是我们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过尽力做善事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靠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 难道不能很快地制止?但是(这防怨)就像防止河水溃决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疏通河道,我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 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小人确实没有才能。 如果真的这样做, 恐怕郑国真的就有了依靠,岂止是有利于我们这些臣子?” 孔子听到了这番话后说:“照这些话看来,人们说子产不行仁政,我是不相信的。”
对言论自由的明确保护,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人权文件。英国的1689年权利法令赋予议会辩论和法庭诉讼的言论自由;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肯定言论自由作为人类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宣言》的第11条指:
“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言,写作和出版,但滥用此项自由(的公民)应负上由法律定义的责任。”
在该宣言发表的一个月后,美国国会提交审议《权利法案》,并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权利法案》中的“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禁止政府制定任何阻碍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表达诉求的自由的法律。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著作只能透过非常费力而且容易出错的人手过程复制。 由于没有严格审查和控制书吏的系统,他们的作品很少引起广泛争议。 1450年印刷机出现之后,宗教权威所认为的异端邪说得以传播,罗马天主教会提出了审查制度。 新的印刷术能准确地印制文字作品,使思想和资讯流通更加迅速和广泛。 1501年,教宗亚历山大六世颁布一条针对无牌印刷书籍的法案,并在1559年首次发出禁书目录。 罗马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主要是为了控制民众思想和意见,打压违背教会教义和意见的观点,其中包括禁止或审查 笛卡尔、焦尔达诺·布鲁诺、伽利略、大卫·休谟、约翰·洛克、丹尼尔·笛福、让-雅克·卢梭及伏尔泰等人的著作。 因为印刷业使圣经和政府的信息得以流通,教会和政府在很多方面都支持印刷业,但与此同时,不同意见和批评教会和政府的作品也可以迅速流通传播。 因此,为了控制整个欧洲的印刷者,当局要求他们得到官方授权才可生产和交易书本。
随着新闻媒体和印刷的发展,应该允许表达异见或颠覆性的意见,而不受到惩罚或法律制裁的概念也随之兴起。 1644年,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出版一本反对审查制度的短论《论出版自由》,以回应议会重新引入对印刷者的发牌制度。 教廷当局此前曾拒绝对弥尔顿的一篇关于离婚权利的著作发出出版许可证,而《论出版自由》则在没有许可下发行。 弥尔顿发表了慷慨激昂的表达自由和容忍的谬误呼吁:
给我知情、发言的自由,并根据良心自由地争论,那是最重要的自由。
弥尔顿对言论自由的辩护是基于一个新教的世界观。 他认为宗教改革是英格兰人的使命,将带给所有人启蒙。 他亦反对以定义“有害言论”及划定言论自由的范围来限制个人言论,并支持对不同观点意见更大的寛容。
随着印刷传播的“威胁”,政府建立了中央控制的机制。法国君主打压出版,使语言学家艾蒂安·多雷在1546年被处以火刑。 1557年,英格兰玛丽一世女王下令成立英国出版同业工会,只有工会成员才能出版书籍,以此来遏止违反宗教教义或持不同政治立场作品的发行。 印刷的权利仅限于两所大学和伦敦市的21个印刷者,总共53部印刷机。 在法国,由于与当局对抗,约800个作家、印刷者和书商被关押在巴黎的巴士底狱,直至1789年监狱被民众占领。
英国思想家在言论自由权利的早期讨论中走在前列,例如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提出以个体为价值和所拥有生存,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单位,但他不支持普世宽容和言论自由。 他认为一些群体,如无神论者,不应该被允许有自己的想法,因为否定上帝的存在会破坏社会秩序和领导。
17世纪欧洲大陆的哲学家如斯宾诺莎和皮埃尔·培尔发展比早期英国哲学家更宽容和普遍的言论自由思想。 到了18世纪,言论自由的讨论遍布整个西方世界,特别是法国哲学家如德尼·狄德罗、保尔·霍尔巴赫、克洛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等更为活跃。 言论自由的思想开始被纳入政治理论。历史上第一个完整言论自由的法令由约翰·弗里德里希·施特林泽于1770年12月4日摄政期间的丹麦-挪威发布。 然而,十个月后施特林泽在这项法案中加入一些限制。在他倒台后,1773年推出的法令加入了进一步限制,但没有重新出现审查系统。
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认为,如果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科学、法律及政治上的进步。 密尔在1859年发表《论自由》一书,该书成为捍卫言论自由权利的经典。 密尔认为,真理驱逐谎言,因此无论自由表达对或错的意见,都不应该害怕;真理不是恒定或固定的,而会随时间转变。 密尔还指出,很多我们曾经相信是正确的事已变成错误的事情,因此意见不应该因明显的错误而禁止。 密尔亦认为,自由讨论是必需的,以防止被“既定意见的沈睡”(the deep s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制服;讨论能带动起真相,从思考错误的意见重新确认真实的观点。
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在自己所著的伏尔泰传记中以“我虽然不赞同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来阐释伏尔泰的信念。 这句话虽然不是伏尔泰本人所述,但经常被人引用来描述言论自由的原则。 在20世纪,诺姆·乔姆斯基指出:“如果你相信言论自由,那么你也应该相信那些你不喜欢的意见应享有自由。 希特勒和戈培尔也支持言论自由,不过只限于那些他所喜欢的言论,斯大林也一样。 你支持言论自由,就意味着你支持那些你所憎恶的言论享有自由。”
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政治争论和民主密切相关。 在民主国家,政府对大部分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 因此,民主国家往往出现对议题持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 民主制度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他们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 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信息。
支持言论自由和民主之间联系的代表人物是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 他认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 对于民主制度的运作,选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为了使选民有适当的知识和资讯,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必须没有任何限制。 米克尔约翰指出,如果当权者能透过隐瞒信息和扼杀批评意见来操纵选民,民主的根本理想将不再真实。
世界银行集团的“全球治理指标”计划表明,言论自由和随之带来的问责制对一个国家的管治水准有显著的影响。
美国极端宗派威斯特布路浸信会的成员由于经常发表仇恨言论,已被禁止进入加拿大及英国。 根据自由论坛组织,法律制度和社会大众也会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局限,特别是当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或权利冲突时。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发表暴力、诽谤、侮辱或淫秽言行的理由。 成熟的民主国家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推翻合宪政府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 一些国家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 可以按照“伤害原则”或“犯罪原则”来限制言论自由,例如禁止发放色情或煽动仇恨的言论及信息。 限制言论自由可通过法律制裁或社会的反对,或两者兼有。 而限制言论自由的规范是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公开表达意见也不会被完全压制。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The Two Level Theory),以决定哪些言论受法律保护。 这理论认为“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诽谤性言论、侮辱或挑衅性言论,并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见之表达, 而无任何社会价值,即使可能为社会带来利益,其利益也明显小于限制这些言论所欲维持之社会秩序及道德规范”。 此外,行政中立与发言人制度,也常被视为必要的限制言论自由;不过要注意的是,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或仇恨言论等, 可能会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像例如在其他国家会被视为仇恨言论而受到惩处的言论,在美国被认为是受言论自由保障的言论,美国法律也没有“仇恨言论”一词。
来源: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