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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器材管理辦法

  • 108.12.18 第六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辦法程依據「逢甲大學黑客社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為妥善管理本社器材之借用與管理故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
本社器材借用保管單位為事務部。

第四條
器材須隨時保持整齊與清潔,放置位置固定後不得任意放置。

第五條
社團幹部有維持器材整潔之責任,並聽從事務部分配並執行。

第六條
社團器材之維修,由事務部通知借用人修繕。

第七條
其他單位向本社借用器材,事務部有權過問其用途、來源及使用期限。

第三章 活動

第八條
事務部有權力及義務與活動總召討論和確定活動所須使用之器材。

第九條
活動所須之器材,統一由活動總召完整填寫申請器材出借清單後,向事務部借取器材,並將出借清單交由行政秘書歸檔。

第十條
若有臨時緊急須要,須經社長與活動總召皆同意即可借用。

第十之一條
若非因緊急或意外狀況,事務部有權拒絕交付任何未經正確程序辦理出借之器材。

第十一條
活動中之活動總召有義務保持器材之完整。

第十一之一條
若器材有損壞情形,事務部有責任要求活動總召賠償或修復。

第十二條
器材之交付及歸還,須由事務部及活動總召親自清點,活動總召有義務向事務部說明器材使用狀況。

第十三條
活動中一切借用之器材皆須標明借用人、出處、借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項等。

第四章 租借

第十四條
須依規定填寫器材借用清單,如未經同意私自取用,將停止該人或該單位借用權一個月。

第十五條
本社財產之借用分為臨時借用及長期借用,以本社活動及社員借用為優先。

第十五之一條
臨時借用須向事務部提出申請並核可,借用期間以三天為限。

第十五之二條
長期借用須向事務部提出申請並經由全體幹部開會審議,會議出席人員須超過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達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核准,借用期間以一學期為限。

第十六條
消耗財將不外借予社外單位。

第五章 歸還

第十七條
歸還器材時,須經由事務部再次測試器材之功能及檢查相關配備之完整。

第十七之一條
歸還器材時,事務部與借用人皆須於借用清單上簽名。

第十八條
器材歸還時,若有毀損,須視損壞程度賠償,或請使用者恢復其樣貌及功能。

第十九條
若本社器材於借用期間遺失或盜竊時,由借用人賠償。

第六章 增購

第二十條
依據「逢甲大學黑客社財務管理辦法」進行申請添購。

第二十一條
若添購器材為資本財,添購之器材須於一周內納入本社財產列表中,並於財產上貼上財產標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七章 修繕與賠償機制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器材發生功能毀損,經測試後若無法運作,由借用人負責修復其功能。

第二十五條
器材發生功能毀損,經測試後若無法修復,由借用人賠償。

第八章 報廢

第二十六條
本社自購之一般資產、所有器材、設備若因毀損、遺失及老舊等狀況,經事務部與社長鑑定確實不堪使用,可填寫器材報廢單並申請報廢。

第二十七條
器材報廢須向事務部提出申請並填寫器材報廢單,經由全體幹部開會審議,會議出席人員須超過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達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核准。

第二十八條
消耗財正常使用情形下發生受損,經事務部判斷無法使用即報廢淘汰。

第九章 移交

第二十九條
事務部須於移交前與社長進行總清點並製作器材清單交接單與器材清單。

第三十條
移交人為舊任事務部全體部員,接收人為新事務部長,並須由社長進行監督。

第三十之一條
移交時須檢附本社團會辦「社團器材清冊」一式四份,由移交事務部、接收事務部、新任社長與社團各執一份,當面清點各組詳細器材內容。

第三十之二條
於移交後須移交幹部與接收幹部共同簽名並拍照,後將資料移交行政秘書紀錄。

第三十一條
移交項目包括資本財(設備、桌椅等)、消耗財(如釘書機、麥克筆等)。

第三十二條
兩屆社長與事務部應於交接後兩周內,辦妥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