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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学校约谈指南》(建议,第二稿).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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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约谈指南》(建议,第二稿)

约谈是学校管理的一种手段,也被视为现代柔性管理的方式之一。但是,约谈不当也会造成对被约谈者正当权益的侵犯。为规范约谈行为,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指南如下:

一、本指南所称“约谈”是指学校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出于纠正和规范学生行为之目的,与学校在读学生,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有提醒、劝诫等内容的谈话,而无论谈话事实上是否被称作“约谈”。 纯粹因学业、学术问题而进行的谈话,不在本指南规范范围之内。
二、约谈应遵循平等、尊重、保障正当权益的原则。
三、约谈方向学生提出约谈的,应当说明约谈涉及的主要事项和目的,学生有权拒绝约谈,也有权和约谈方商定合适的约谈时间。
四、约谈方应该至少有2人参与约谈,且至少1人为与被约谈者同性别;被约谈者认为约谈者在约谈前的行为已经显示对被约谈者存在明显不公或不当的,或者与被约谈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请求回避。
五、被约谈者有权请求1-2人陪同,也有权邀请律师在场,约谈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六、约谈一般应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如情况特殊,可以例外,但最晚不得在晚上10点以后进行(包括在该时间后开始或者顺延到该时间后)。
七、约谈一次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时;就同一事由,约谈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八、约谈原则上不同时约请被约谈者亲属到场,如果被约谈者身心健康等方面确有需要亲属协助关照的,应在约请亲属前告知被约谈者,并留足被约谈者与其亲属的沟通时间。
九、约谈者与被约谈者应平等交换意见、看法、态度、立场等,约谈者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被约谈者及其亲属接受特定意见、看法、态度、立场等。
十、约谈者的任何建议意见都应当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内提出。
十一、约谈者应当就约谈情况形成现场笔录,由被约谈者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十二、约谈笔录依照信息公开制度可以申请公开,依法可以不公开的内容除外。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对本指南有其他意见或建议,请发送邮件到:[email protected]